- 陳男透過抖音結識14歲少女,發生性行為後封鎖對方
- 陳男前案緩刑期間再犯,且未依約給付賠償金
- 一審判8月徒刑、刑畢監護1年,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苗栗縣一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陳姓男子,2025年4月透過抖音直播結識剛滿14歲的國中少女,雙方聊了2天後,陳男明知對方未成年,仍邀約少女至其住處發生一次性行為。事後陳男未依約載少女去搭車,反而在通訊軟體上封鎖對方後逕自離去,少女無助下向鄰居求援並報警。
檢警調查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起訴陳男。苗栗地院審理發現,陳男此前已有兒少性剝削前案,本案發生時仍在緩刑期內;雖與少女達成和解,卻未依約給付賠償金。考量陳男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鑑定認案發時辨識能力顯著降低,依法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因中高再犯危險,宣告刑畢施以監護1年。
陳男不服提起上訴,主張自己為中度智能障礙且工作不穩定,並非刻意不履行和解條件,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酌減其刑。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未能克制情慾侵害少女身心,客觀上無特殊原因足以同情,不符減刑要件,原審量刑及監護處分均屬妥適,裁定駁回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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