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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APP年齡限制成男子無罪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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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軟體嘉義地院妨害性自主年齡門檻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3歲少女並發生性行為,法院判無罪
  • 交友軟體限制17歲以上下載,男子設定配對年齡20至35歲
  • 少女iPhone出生年份設為2000年,成功繞過年齡限制
  • 少女稱曾告知年齡,但對話紀錄已消失,無直接證據
  • 法院認定無法證明男子事前知情,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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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嘉義一名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識13歲少女,見面後發生性行為,遭少女母親提告。嘉義地院近日判決男子無罪,關鍵在於交友軟體的年齡門檻設計,讓法院認定男子無從得知少女實際年齡。

判決指出,男子2025年3月30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少女,當天即相約見面並發生性行為。少女母親事後提告,嘉義地檢署偵查後不起訴,經再議遭駁回後,母親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獲准,今年4月正式提起自訴。

男子辯稱,該交友軟體在Apple Store設定17歲以上才能下載,他個人更將配對年齡設定為20至35歲,少女能出現在配對對象中,他因此相信對方符合年齡。直到發生性行為後買晚餐聊天,談及就讀學校,他才得知少女實際年齡。

法院查出,少女使用的iPhone出生年份設定為2000年,因此未受年齡限制而成功下載軟體。法院認為,兩人當天認識即見面,彼此無深入了解,且無證據顯示少女當時外觀或談吐明顯未滿16歲,男子主張不知情並非全然無據。

少女在警詢時稱,雙方在軟體對話中曾告知男子自己僅13歲,但軟體事後遭刪除,重新登入後訊息已消失,無法提出對話紀錄佐證。少女胞姊雖證稱妹妹曾說見面前已告知年齡,法院認為此為轉述,不能作為補強證據。少女LINE公開生日雖登載為2010年10月,但法院認為無法排除是在發生性行為後才互加好友,仍不足證明男子事前知情。

法院最終認定,現有事證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無法證明男子事前知道或預見少女未滿16歲,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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