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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少女傳裸照 因頭貼化妝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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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微信橋頭地院無罪判決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吳男誘剛國中畢業少女互傳裸照及自慰影片遭起訴
  • 橋頭地院判無罪,因少女微信頭貼帶妝容難辨真實年齡
  • 法官認定吳男辯稱不知對方未成年與經驗法則無違
  • 全案僅少女單一指述,缺乏補強證據
  • 檢方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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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自由時報報導)

高雄一名吳姓男子去年5月透過微信結識剛國中畢業的少女,同年6月起以「喜歡嗎」、「我要屁股翹高對著我」等訊息,引誘少女拍攝裸露胸部及自慰影片回傳。少女家屬發現後提告,指控吳男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橋頭地院合議庭審理後判決吳男無罪。關鍵在於少女的微信大頭貼僅拍攝臉部且帶有明顯妝容,法官認為,對於素不相識或相識尚淺的陌生人,難以單憑外貌特徵判斷具體年齡,吳男辯稱無法辨識少女未滿18歲,與經驗法則無違。此外,全案僅有少女單一指述,缺乏其他補強證據,依法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依據。

吳男辯稱,雙方認識約一個月,少女傳送的裸露照片均刻意避開臉部,從未提供生活照,他始終認定對方是成年女性。少女則稱曾口頭告知自己年僅17歲,但吳男回應認為頭貼看起來像20幾歲。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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