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男遭女網友指控初次見面即約炮、索裸照,提告求償40萬元
- 法院認定貼文無可識別身分資訊,大頭貼模糊,不構成侵權
- 另2名網友在法庭引用貼文屬正當訴訟行為,不具不法性
- 二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綜合ETtoday新聞雲、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自稱老師的陳姓男子遭女網友在臉書交友社團發文,指控初次見面即要求發生性行為、傳送性愛影片及索取裸照,並附上LINE對話截圖。陳男認為貼文揭露其私密對話及大頭貼,造成個資外洩及名譽受損,另指控有2名網友在後續貼文中揭露其個人資料,因此向該女網友及另2人連帶求償40萬元。
台南地院審理後駁回陳男請求,判決敗訴定讞。法官認為,女網友的貼文未記載陳男完整姓名、任職機關、住址或臉書帳號,對話中雖出現「陳老師」,但屬常見泛稱,無法據此特定身分。貼文所附大頭貼畫面模糊,五官輪廓不清,一般人無法單憑照片辨認其身分,欠缺肖像權保護所要求的可識別性,也難認有洩漏個資或侵害姓名權、肖像權。
針對名譽權部分,法院指出,侵害名譽須言論足以使社會一般人對特定人的人格評價降低,但本案貼文未提供足以辨識陳男身分的資料,閱覽者無從確認所指對象,因此難認其社會評價受到具體貶損。
至於另2名網友在法庭上提出相關貼文,法官認為這是為回應陳男提出的個資及妨害名譽指控,用於維護自身訴訟權益,未逾越合理攻防範圍,屬憲法保障訴訟權下的正當行為,不具不法性。台南地院二審認定一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及假執行聲請,全案不得再上訴。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