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男透過手遊結識13歲國二少女,相約摩鐵發生2次性行為
- 江男辯稱不知少女未滿14歲,但IG對話紀錄顯示少女曾自稱「13歲」
- 法官引用「情堪憫恕」條款減刑,判1年8月徒刑
- 民事部分判賠45萬元,全案可上訴
早餐店老闆性侵13歲少女 判賠45萬
已沉寂1報告2篇2家追蹤自
和解性侵未成年汽車旅館高雄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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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高雄一名江姓早餐店老闆,透過手遊結識13歲國二少女,兩人相約至汽車旅館開房,在半小時內發生2次性行為。少女母親得知後報警提告,法院近日審結,刑事部分判處江男1年8月徒刑,民事部分須賠償少女及其母親共45萬元。
法院審理時,江男否認犯罪,辯稱少女在網路上告知自己「國三升高一」,他不知女方未滿14歲;律師則主張兩人認識近一年,要求以刑責較輕的「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性交罪」論處。但法官調閱IG對話紀錄,發現少女曾明確打字說自己「13歲」,少女也出庭證稱從未謊報年齡,法官因此不採信江男說詞。
不過,法官認為本案與惡性重大的惡意性侵案不同,兩人情投意合,少女在性行為時未排斥,且江男無前科、到案後坦承客觀事實,屢次表達和解意願但遭女方家長拒絕,因此引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輕判1年8月。民事部分,少女和母親原求償70萬元,法官審酌後判賠45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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