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空軍士兵邀12歲少女至車上強行性交
- 一審依軍人對未滿14歲性交罪判3年6月
- 二審以賠償60萬元和解為由改判2年
- 獲緩刑5年,須勞動服務及法治教育
(綜合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一名空軍志願役士兵(化名阿憲/郭姓),2025年4月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一名14歲少女,相約至苗栗撞球館聚會,同行一名12歲國中少女(甲女)也在場。郭男邀甲女至車上聊天,在後座詢問「要不要試試看」(發生性行為),甲女未回應,郭男仍強行脫褲與其發生性行為。同行友人發現甲女不見,以手機定位找到停車場,目擊車內狀況後敲窗,郭男隨即駕車逃離,後又折返,遭友人報警查獲。
一審苗栗地院認定郭男否認知悉甲女年齡,辯稱從談話、穿著判斷對方約16至18歲,但甲女證稱已告知自己就讀國一。法院變更法條,依現役軍人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3年6月有期徒刑。
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後,郭男改口承認與未滿14歲甲女合意性交,並與甲女及其法定代理人以60萬元達成和解且賠償完畢,甲女亦同意若符合緩刑要件,願接受緩刑宣告。台中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須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動服務、接受法治教育2場,並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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