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男未經同意兩度拍攝前女友性影像,分手後揚言散布
- 台南地院依無故攝錄性影像及恐嚇罪判10月,得易科罰金
- 徐男審理時坦承犯行,但未和解賠償,且有恐嚇及違反保護令前科
- 扣案手機及SIM卡宣告沒收
(綜合ETtoday新聞雲、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南一名徐姓男子與前女友交往同居期間,未經同意兩度以手機拍攝對方裸體及性行為影像,分手後又揚言將私密影像傳給女方現任男友及朋友觀看,女方心生畏懼報警處理。台南地院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2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合併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扣案手機及SIM卡沒收,全案可上訴。
ETtoday新聞雲報導指出,徐男與被害女子曾為同居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徐男明知對方拒絕或未同意拍攝,仍趁其洗澡後、穿衣服前,或發生性行為而裸體時,以手機拍攝私密影像[2]。自由時報則補充,兩人於2025年5月12日及13日兩度投宿旅館,徐男分別在女方知情但不同意、以及不知情的情況下,拍攝裸照及性愛裸照[1]。
分手後,2025年5月18日凌晨,徐男在女方位於台南市仁德區的住處,揚言將私密影像傳給其男友及朋友觀看,使女子心生畏懼並報警處理。
法院審酌,徐男未尊重被害人性隱私,又以散布裸照方式恐嚇,嚴重侵害被害人權利,且警詢及偵查期間均否認犯行,原應從重量刑。但徐男於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法院綜合其未與被害人和解、未賠償,以及過去曾有恐嚇、違反家庭保護令等前科紀錄,量刑10月。扣案手機及SIM卡為徐男拍攝、儲存性影像所使用的工具,法院依法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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