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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網友強拍性愛片 法官改依個資法判刑

已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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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偷拍台北地院性影像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張男兩度嘿咻時強拍女方性影像,女方明確拒絕仍不停手
  • 法官認定合意性交但拒絕被拍,改依個資法判刑
  • 兩罪各判8月,合併執行1年2月,手機沒收
  • 強制性交及傷害恐嚇部分因事證不足獲無罪
  • 張男先前因傷害、恐嚇已判刑4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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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壹蘋新聞網、東森新聞、ETtoday新聞雲等3家媒體報導)

台北市一名22歲張姓男子前年(2024年)6月透過社群軟體認識女網友小蘭(化名),兩人見面後隨即發生性關係。張男在車內及住處兩度嘿咻時,未經女方同意即持手機拍攝性愛過程,女方當場以手撥開鏡頭、遮臉並口頭制止「不要再拍了,會拍到臉」、「我真的要生氣了」,張男仍強行拉開女方雙手繼續拍攝。

戀情僅維持約一個月即告終。同年6月27日,張男因要求查看女方手機通訊紀錄遭拒,在速食店外毆打女方頭臉並逼其下跪,事後又傳訊息恐嚇「你再給我裝死,我真的會爆炸」。張男此部分傷害、恐嚇犯行已先被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小蘭因張男傳訊提及「讓你們看一些更好看的」,擔心性影像外流,另告張男強制性交及強拍性影像。張男辯稱女方同意拍攝留念,且從未外流影片。法官勘驗手機內影片,發現女方多次轉頭、遮臉並明確口頭拒絕,認定女方合意性交但拒絕被拍攝,同意性交不代表同意拍攝性影像,兩者為不同事。

台北地院審結,將檢方起訴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論處,兩罪各判8月,合併應執行1年2月徒刑,扣案iPhone 14 Pro手機沒收,可上訴。強制性交及傷害、恐嚇部分,因事證不足,分別為不另為無罪及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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