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豪明確拒絕性行為,仍遭阿偉強行性侵得逞
- 事後驗傷、對話截圖等證據與指控相符
- 阿偉坦承犯行並以25萬元達成和解
- 法官依《刑法》第59條減刑,判2年徒刑、緩刑3年
- 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並履行賠償義務
台中男約見網友 車內遭性侵獲判緩刑
已沉寂1報告2篇2家追蹤自
交友軟體台中地院強制性交緩刑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展開完整內容
(綜合ETtoday新聞雲、東森新聞報導)
台中一名男子阿豪(化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阿偉(化名),2025年11月5日晚間相約在台中市梧棲區一處幼兒園旁停車場見面。阿偉邀請阿豪進入其自小客車後座聊天,過程中阿豪雖同意親吻、擁抱及口交,但明確拒絕進行性行為,並用手阻擋對方觸碰臀部。阿偉見阿豪未激烈反抗,仍強行脫去其褲子性侵得逞。
事後阿豪前往台中榮總驗傷並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扣押雙方手機,發現兩人對話截圖、現場照片及驗傷診斷書等證據均與指控相符。台中地院審理期間,阿偉坦承犯行,並與阿豪以25萬元達成調解,獲得原諒。
法官考量阿偉無前科、未使用嚴重暴力手段,且犯後態度良好,認為強制性交罪法定最低刑度3年仍嫌過重,依《刑法》第59條減刑,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按調解筆錄履行賠償。判決可上訴。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