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誆收包廂費騙高三女上車性侵 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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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強制性交彰化地院性同意權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許男以收唱歌費為由騙高三女上車性侵
  • 女生多次說「不要」,許男仍霸王硬上弓
  • 許男辯稱合意,稱女生曾說「好爽」[1]
  • 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確認女生拒絕
  • 許男犯後否認、未和解,判4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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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聯合報、自由時報報導)

彰化一名許姓工地主任去年7月與友人至KTV唱歌,席間與一名高三女生互不相識。許男先行離場後,以收取唱歌費用為由,請同行友人通知該女生到車上。女生上車後,許男未收款,反問是否願意交往,女生多次拒絕說「不要」,許男仍強行性侵得逞。

女生返回包廂後大哭,友人得知後提告。彰化地院審理時,許男辯稱雙方在包廂內有曖昧互動,女生雖說不要但有迎合,且未呼救或反抗,認為是合意性交,並稱不知對方未滿18歲[2]。許男另辯稱女生曾說「好爽」企圖脫罪[1]。

同行友人證稱女生在KTV內未與許男互動,女生回包廂後大哭、神情渙散。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確認女生多次說「我不要」,醫院驗傷亦證實有性交行為。法官指出,「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絕對是「No means No」,許男恣意侵害女生性自主決定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和解賠償,判處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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