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公關欠50萬高利貸遭押入包廂凌虐
- 張男兩度性侵得逞,逼被害人吞精
- 張男辯稱合意,法官不採信判12年6月確定
- 洪男賠償和解,二審改判6年仍可上訴
- 阮男依強制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綜合聯合報、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屏東某小吃部女公關因積欠50萬元高利貸無力償還,2024年間遭張姓、洪姓、阮姓男子等人押入包廂凌虐,張男更兩度性侵得逞,並逼被害人吞精。屏東地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判張男12年6月徒刑確定;洪男上訴後因與被害人和解,高雄高分院改判6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害女子2024年間先欠下35萬元,又向私貸借用15萬元,每月需負擔高達10%的利息。同年2月12日晚間,債主委託洪男前往討債,洪男夥同阮男及張男將被害人押入包廂。3人強行扣留皮包與1萬1千元現金,並逼問郵局提款卡密碼,由阮男前往超商提款,發現帳戶僅剩600元。
討債不成後,張男先掌摑被害人,逼其脫光衣物,拿桌上啤酒瓶凌虐,並指使洪男用手機拍攝4段性影像及13張裸照,恫嚇「不還錢或跑掉就把影片PO網」。隨後張男示意洪、阮二人先行離去,鎖上包廂門性侵得逞,射精後逼被害人吞下[1]。
兩天後,張男再度前往小吃部,持麥克風恫嚇被害人,強行搜刮其黃金戒指及5000元現金,並再次性侵得逞。
屏東地院審理時,張男辯稱雙方是「合意性交」,法官不採信,依加重強制性交罪、恐嚇取財等罪判刑12年6月;洪男涉犯性侵部分判7年2月,阮男依強制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張男、阮男未上訴確定。洪男上訴後,因賠錢與被害人和解,被害人表示「一直知道當天主要施暴者為張男」,若洪男依約賠償願原諒[1],高雄高分院依法減刑,改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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