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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撿屍性侵 賠30萬仍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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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機性交罪夜店性侵撿屍桃園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蔡男在夜店見女子泥醉,攙扶搭車至旅館性侵得逞
  • 蔡男坦承犯行並以30萬元和解
  • 法院認無顯可憫恕事由,不適用減刑規定
  • 判處有期徒刑3年,不得緩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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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報導)

桃園蔡姓男子去年11月在夜店與素不相識女子飲酒,見對方泥醉失去反抗能力,竟攙扶搭車至旅館性侵得逞。桃園地院審理時,蔡男坦承犯行並以30萬元和解,仍依乘機性交罪判處3年徒刑,不得緩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35歲蔡男於2024年11月7日凌晨0時至2時,在桃園區MEET夜店與被害女子飲酒,凌晨2時52分尾隨攙扶女子離開夜店,強行搭計程車至中壢區怡香商務旅館601號房,趁女子泥醉不能抗拒狀態性侵得逞。女子清醒後報警。

法院審理認為,蔡男利用酒醉乘人之危,嚴重侵害性自主決定權。雖坦承犯行並以30萬元達成調解,但客觀上無任何顯可憫恕的特殊事由,不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規定。因宣告刑超過2年,與緩刑要件不符,依法不予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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