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3叫車司機性侵女乘客,二審判7年10月
- 司機假藉看胸口刺青,將車開到河堤性侵得逞
- 司機辯稱女客想以身體抵車資,一審不採信判8年
- 二審認罪並賠償75萬和解,刑期酌減2月
- 173叫車平台被查出無照營運,交通部要求下架[2]
173叫車司機性侵女客 二審判7年10月
已沉寂2報告6篇6家追蹤自
173叫車台灣高等法院強制性交罪性侵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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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東森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手機叫車平台「173叫車」爆發司機性侵女乘客案件。2024年5月,林姓司機透過APP接單,載送19歲女乘客返回三重住處途中,見其胸口有刺青,先言語騷擾稱「胸型不錯」,隨後偏離路線將車開至河堤旁,假藉「想看胸口完整刺青」為由,從駕駛座爬到後座,強行脫去女乘客衣物,以手機拍攝其胸部及私密處10多張性影像,並性侵得逞。事後林男未收取車資,將女乘客送回住處。
女乘客返家後驚恐求助友人,向平台反映後在家人陪同下報警。林男到案後全盤否認,辯稱是女乘客想以身體抵300多元車資,雙方合意發生關係,甚至反告女乘客詐欺。一審新北地院不採信其辯詞,依「以交通工具犯強制性交罪」重判8年。
案件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林男當庭認罪,並賠償75萬元與女乘客達成和解。高院考量雙方和解,酌減刑度2月,改判有期徒刑7年10月,作案用手機沒收,全案可上訴。
此外,「173叫車」平台近日被查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違法營運,交通部表示依公路法最重可罰2500萬元,並勒令歇業,已要求相關系統商下架APP[2]。
追蹤報導 #2
重點摘要
- 高院撤銷一審8年判決,改判7年10月
- 減刑理由為林男賠償75萬元和解,一審未及審酌
- 林男仍否認犯行且曾反告被害人詐欺,犯後態度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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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