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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2男夜店撿屍性侵 各判3年10月賠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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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機性交罪台中地院性侵撿屍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2男夜店門口撿屍陌生醉女,載回租屋處輪流性侵
  • 刑事各依乘機性交罪判3年10月徒刑
  • 法官認無可憫恕,不予減刑
  • 民事判2人連帶賠償被害人100萬元
  • 被害人身心受創,審理時崩潰大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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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TVBS新聞、聯合報報導)

台中馮姓、莊姓男子2023年8月5日凌晨在夜店門口,見一名陌生女子酒醉倒地,竟叫計程車將她載回馮男租屋處,輪流性侵得逞。台中地院審理後,刑事部分依共同犯乘機性交罪,各判處2人3年10月徒刑;民事部分判2人應連帶賠償被害人10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馮男與莊男當日凌晨4時許離開夜店時,發現女子美美(化名)醉倒門口,由馮男叫車,2人合力將女子攙扶上車,載回馮男位於南區的租屋處性侵。女子清醒後報警,警方在其下體及內衣採集到2人DNA。

法官審理時,2人均坦承犯行。刑事庭認為,2人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利用其酒醉無意識性侵,嚴重戕害性自主權,若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恐使其他類似犯行者心存僥倖,因此不予減刑。被害人於審理期間一度崩潰大哭、無法言語,對2人所為深感憤怒。

民事部分,被害人求償精神撫慰金500萬元。馮、莊抗辯金額過高,各願給付30萬元。法官審酌馮男在工地工作、月薪約3萬元、名下財產總額為0元,莊男在加油站工作、月薪約3萬元、名下財產總額284萬元,判2人連帶賠償100萬元。

追蹤報導 #2
重點摘要
  • 莊男先指侵、性侵,馮男再接力性侵[2]
  • 被害人返回彰化驗傷後報警,由彰化警方轉台中偵辦[2]
  • 兩名被告稱僅能以分期方式各賠30萬元[2]
  • 被害人需持續接受精神科治療及心理諮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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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自由時報、東森新聞、中時電子報等5家媒體報導)

本次報導新增案件細節:莊男先以手指及生殖器性侵,馮男再「接力」性侵得逞[2]。被害人酒醒後返回彰化驗傷報警,由彰化警方轉交台中偵辦[2]。民事庭審理時,兩名被告稱僅能以分期方式各支付30萬元[2]。此外,被害人因長期承受心理壓力,需持續接受精神科治療及心理諮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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