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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夜店撿屍性侵 判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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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機性交罪台中地院夜店撿屍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台中男夜店外撿屍泥醉女子帶回家性侵
  • 女子醒來下體痛、聞到臭味,感覺被做「傳教士」
  • 男子起初否認,聽到要提告才改口「我有戴套」
  • 驗傷檢出他人DNA,但男子自承有戴套仍構成性侵
  • 台中地院依乘機性交罪判3年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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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報導)

台中一名男子小光(化名)2024年3月15日凌晨4時許,在夜店外見女子玟玟(化名)醉倒花圃,將她攙扶上計程車載回家性侵得逞。事後玟玟友人接獲夜店通知,傳訊後由小光回覆地址,友人到場將玟玟帶回。

玟玟酒醒後驚覺下體疼痛、散發臭味,回想印象中被帶到沙發上、絲襪被脫掉,感覺被做「傳教士」姿勢。她與親友上門質問時,小光起初否認,直到玟玟表示要驗傷提告,他才改口「我有脫妳絲襪,但沒對妳怎樣」,並脫口說出「我有戴,我承認我有,對不起」。

台中地院審理時,小光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擔心女子安危才帶回家。但法院勘驗監視器發現,玟玟確實酒醉無法正常行走,甚至差點跌倒。另玟玟驗傷檢出男性DNA雖與小光不同,但小光自承當天有戴保險套,法院認為僅能證明除小光外還有其他人利用玟玟酒醉對她性侵,不能反面推認小光未性侵。

中院審酌兩人僅數面之緣,小光趁機性侵、犯後否認且未和解,依乘機性交罪判處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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