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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設局性侵照服員 判賠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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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強制性交性侵照服員賠償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男同事設局性侵剛入職女照服員得逞
  • 被害人內褲及衛生紙驗出加害人DNA
  • 刑事部分高院判處3年8月徒刑定讞
  • 民事部分北院判賠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 加害人法庭上毫無悔意,反嗆被害人「天打雷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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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東森新聞、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新北市一名剛入職照護機構的女子小涵(化名),2024年10月14日晚間遭資深男同事阿銘(化名)以「部門經理也會到場聚餐」為由邀約,先後前往阿銘住處及中和某KTV飲酒,隔日凌晨返回阿銘住處。小涵鎖門獨自休息,阿銘卻穿內褲闖入,不顧小涵以手推、腳踹奮力抵抗,強行指侵得逞,過程中還輕薄稱「這麼漂亮,借我摸一下」。

小涵事後身心重創,經診斷罹患急性壓力反應及混合焦慮與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短時間內就醫7次,最終被迫離職。刑事審理期間,小涵在指認室見到阿銘時情緒失控大力敲打桌子。檢警在小涵內褲及擦拭衛生紙上驗出與阿銘相符的DNA,醫院驗傷證明載有左手腕瘀傷及陰部撕裂傷。

刑事部分,阿銘一審否認犯行,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改口坦承並表達和解意願,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8月徒刑定讞。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審理時,阿銘辯稱求償金額過高、無力負擔,甚至當庭叫囂「人在做天在看,她以後會天打雷劈」。法官審酌阿銘犯後毫無悔意,綜合雙方學經歷及經濟狀況,認定小涵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適當公允,判決阿銘全額給付並加計5%遲延利息,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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