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大生與前男友合意拍攝性愛照,分手後照片遭外流
- 前男友因散布照片被判6月徒刑、賠償40萬
- 女大生另告性侵,檢方不起訴後反被控誣告
- 法官依對話紀錄及照片內容認定性行為合意
- 女大生因誣告罪遭判刑3年,全案可上訴
(綜合ETtoday新聞雲、東森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台北一名女大生小香(化名)與前男友大雄(化名)交往期間,在淡水海關碼頭公廁及大雄住處發生性行為,過程中經女方同意拍攝性愛照。2023年,大雄因感情不順,將照片散布至社群平台,小香憤而提告,大雄因此被依違反個資法判處6月徒刑,並須賠償40萬元。
小香另指控大雄當年趁外拍時性侵她2次,並偷拍猥褻照。但檢方調查後不起訴,大雄反告小香誣告。士林地院審理時,法官檢視雙方對話紀錄,發現事發前一日大雄傳訊「妳會介意在海邊愛愛嗎」、「我想上妳啦」、「那就綁起來塞口球」,小香雖回「不好吧」,但附上大笑哭哭貼圖及「超級壞!!!」等文字;事發後小香仍傳訊「回家路上小心喔」、「雖然很累但心情很好,是嗎」等語,且2週後又主動前往大雄住處,與一般受害反應不符。照片均為正面、近距離拍攝,小香意識清楚,非偷拍。
法官認定小香指證被侵害的次數、時間前後矛盾,控訴虛偽不實,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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