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男以性愛片威脅A女發生分手砲,遭判拘役40天定讞
- A女報警後警方未積極處理,她設局拍下陳男裸照
- 士院一審判A女及友人無罪,法官批警方「未獲置理」
- 法官認定裸照僅紀錄現場,不構成妨害性隱私
- 士檢已上訴,高院日前開庭審理中
- 西湖派出所稱均有依法處理,尊重判決用語
(綜合東森新聞、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台北一名女子(下稱A女)2024年2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陳姓男網友,交往一個月後分手,陳男以LINE傳送「我跟你打砲的時候我有錄影」、「就等著被外流吧」、「要跟你打最後一炮 我就刪掉影片」等訊息,威脅A女發生最後一次性關係,否則外流性愛影片。
A女於2月14日凌晨前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報案,雖取得報案三聯單,但警方告知因不知恐嚇者真實姓名,增加提告難度,未進一步處理。報警隔天,陳男持續傳訊逼迫,A女求助無門,遂私下約多名男性友人設局,佯裝答應見面,並將家中鑰匙交給友人。陳男抵達後脫光衣物等待,A女藉口進廁所通知友人入內,拍下陳男裸照,再帶往超商談判賠償。陳男因現金不足,打電話向母親及舅舅借10萬元,雙方尚未談妥,適逢員警巡邏經過,陳男舅舅當場報案,全案曝光。
雙方互告,陳男因恐嚇罪判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定讞;A女與協助拍攝裸照的林姓友人則被士林地檢署依妨害性隱私罪起訴。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A女及林男無罪,法官認為,照片雖拍到性器官,但畫面昏暗且無放大特寫,僅止於紀錄現場,不構成妨害性隱私。法官並以同情筆觸指出,A女第一時間尋求公權力介入,卻「未獲置理」、「未獲妥適協助」,才無奈採取私力自救,若陪同蒐證者是執法員警而非私人,焉有後續糾紛?「難苛責其擅採私力」。
士檢已對一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日前開庭審理,A女及林男均低調不願受訪。西湖派出所回應,A女於2月14日凌晨2時報案,2月15日凌晨2時30分自行蒐證反拍,陳男則於同日上午10時到所製作筆錄,所內同仁均有依法處理,對法院判決用語予以尊重。
系統持續蒐集本事件新進文章,資訊充足時將整合至下一份追蹤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