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市警二分局盧姓警官偷拍前女友性愛片,判8月徒刑
- 盧男辯稱女子曾看向鏡頭,合意拍攝,法官不採信
- 檢方指控販售性影像獲利逾30萬元,因證據不足判無罪
- 法官指影片中兩人露臉,難信盧男會公開販賣[1]
- 全案可上訴
(綜合ETtoday新聞雲、壹蘋新聞網、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台中市警二分局盧姓警官,2021年3、4月間與一名IG擁有10萬粉絲的網紅女子短暫交往約1個月,2人在台北市某旅館首次發生性行為時,盧男未經同意將iPhone 11手機放在房間角落,偷拍性交過程及女子身體隱私部位。事後該性影像遭剪輯成約13分鐘的精華片段,在Telegram群組及網路論壇以約3000元價格販售,檢方指至少百人購買、獲利逾30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盧男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8月徒刑,扣案存有性影像的光碟2片沒收。但檢方另指控的意圖營利販賣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公然販賣猥褻影像及違反個資法等罪,合議庭認為證據不足,均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盧男為警大80期畢業、兩線二警務員,曾任職北市警松山分局,約4年前調回台中,在台中市警二分局擔任內勤,事發後已結婚生子[1]。其所屬分局表示配合司法調查、絕不寬貸[3]。
審理期間,盧男坦承拍攝但否認偷拍,辯稱雙方合意,女子在過程中曾數度定睛觀看鏡頭,不可能不知情。法官勘驗影片後認定,畫面中無雙方在廁所內互相拍攝的畫面,女子雖短暫望向鏡頭方向數秒,但無伸手擺設鏡頭、對鏡頭打招呼等刻意留念之舉,且手機放置位置距床鋪有相當距離,女子未必能察覺,因此不採信盧男說詞。法官並指出,案發時雙方剛交往且為首次性行為,依常情難認女子會同意拍攝。
針對販售性影像部分,合議庭認為,盧男名下金融帳戶與販售平台間無交易紀錄或金流關聯,販售帳號登入IP位置在美國加州洛杉磯,且影片中兩人明顯露臉,盧男身為主管職公務人員,難以想像會公開販賣自己露臉的性交畫面,因此證據不足,均判無罪[1]。法官另指出,性影像是否可能由盧男交付第三方後遭人販售,另涉未經同意交付性影像罪,應由檢察官查明處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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