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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書記官偷拍卷證性影像 判刑2年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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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偷拍台北地檢署書記官緩刑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前北檢書記官黎佳鑫偷拍卷證及性影像,判2年緩刑4年
  • 犯行包括翻拍被害人裙底照、應召女照片存手機觀賞
  • 另將偵查資料傳給無關同事並戲謔評論
  • 黎男已離職,認罪請求輕判獲緩刑
  • 須支付公庫5萬元、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
  • 作案用的iPhone 17 Pro Max手機遭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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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北地檢署前書記官黎佳鑫,利用職務之便,於2024年至2026年間多次用手機翻拍偵查卷證、當事人資料及被害人遭偷拍的性影像,甚至將性影像存於手機「自行觀賞」,並透過LINE傳送給無關案件的同事,附帶戲謔或輕浮評論。

北檢今年5月接獲檢舉後主動分案,由主任檢察官張靜薰指揮偵辦,6月搜索黎男辦公座位及住處,訊後以10萬元交保並調離偵查組。檢方於6月18日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起訴,黎男已於7月間離職。

台北地院審理時,黎男認罪並表示已學到教訓,請求輕判與緩刑。法官審酌其假借職務機會嚴重侵害隱私,但念及無前科且已悔悟,將其所犯3罪各判8月至1年,合併應執行2年徒刑,緩刑4年,須支付公庫5萬元、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其用來犯案的1支iPhone 17 Pro Max手機亦被沒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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