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院二審認定33罪,17罪各判7月、16罪各判6月得易科罰金
- 一審判3年徒刑,檢方上訴主張加重刑度遭駁回
- 駱男自2022年起在茶水間、廁所裝密錄器偷拍,2025年1月因同事發現曝光
- 高院認定駱男利用下班時間犯案,與公務員職務無關
- 駱男與11名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獲高院肯認
- 懲戒法院已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
脈絡更新
(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等5家媒體報導)
新北地方法院前佐理員駱思龍,被控在板橋簡易庭茶水間、辦公室座位及廁所馬桶裝置密錄器,偷拍同事與民眾如廁及裙底。高等法院今(14)日二審宣判,認定33罪,其中17罪各判7月徒刑,另16罪各判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駱思龍自2005年起任職新北地院,先後擔任法警及佐理員,負責協助調查保護官執行觀護行政業務,已於2025年1月離職。他自2022年起利用下班後獨留辦公室,以膠帶將密錄器固定於茶水間、辦公桌低角度及蹲式馬桶集汙槽上方,偷拍被害人裙底及隱私部位。2025年1月,一名男同事如廁時發現密錄器報警,案情才曝光。檢方估計共有15人受害,查獲33個偷拍性影像。
一審新北地院認定33罪,判處3年徒刑,另有7月得易科罰金。檢方上訴主張駱男利用公務員身分犯案,應加重刑度。高院審理後認為,駱男是利用下班時間犯案,與佐理員職務無關,駁回檢方此部分主張。
高院指出,駱男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審理期間積極與11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犯後態度應值肯認,因此撤銷改判。二審33罪中,16罪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其餘17罪維持7月徒刑。高院未宣告應執行刑,待案件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定刑[4]。
懲戒法院先前已認定駱男長期在法院辦公場所偷拍,嚴重侵害他人隱私、重創司法形象,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