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意私房會員陳姓補教狼師偷拍30餘人,其中25人未成年
- 一、二審判12年,最高法院將其中39罪發回更審
- 更一審認定偷拍非「違反本人意願」,撤銷改判每罪3年至3年6月
- 刑度較二審每罪6至8年明顯減輕,仍可上訴
創意私房狼師偷拍 39罪更一審改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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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報導)
被稱為「陳老師」的陳姓補教狼師,利用在台北市補習班及國小代課的教職身分,自2015年起長達9年偷拍女學生及同事。他將針孔攝影機偽裝藏在寶特瓶、芳香劑等物品內,放置廁所偷拍如廁畫面,甚至帶學生出遊時先在民宿浴室裝設攝影設備,或帶學生回住處洗澡暗中錄下沐浴畫面。被害人超過30人,其中25人未成年。陳男還以推銷豐胸電療器材為由,誘使女同事在倉庫試用再架設針孔偷拍,並將取得的性影像利用AI合成後上傳至Telegram及創意私房群組散布。
全案依違反兒少性剝削等55罪起訴,求刑15年。一、二審均判處12年徒刑。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其中39罪是否符合《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拍攝性影像」的加重處罰要件,原審未充分審酌,因而撤銷發回更審;其餘16罪因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而先行確定。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今(5日)審結,認定陳男偷拍方式並非以強制、脅迫等「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取得影像,不符合加重處罰規定,因此撤銷原判決39罪,分別改判3年至3年6月徒刑,比二審每罪6至8年明顯減輕,尚未定應執行刑,仍可上訴。
- 更一審認定偷拍非「違反意願」,改依一般兒少性影像罪論處
- 39罪單罪刑度由6-8年降至3年至3年6月
- 法院強調非認定無罪,僅為法律要件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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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本次報導焦點在於更一審判決理由的完整揭露,以及外界對輕判的質疑與法院回應。
判決理由:偷拍非「違反意願」
更一審合議庭依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意旨,認定陳男是在被害人「不知情」下偷拍,不符合《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的加重處罰要件,因此改依同條第1項一般製造兒少性影像罪論處,39罪單罪刑度由二審的6至8年降為3年至3年6月[2]。
法院回應外界質疑
針對輕判引發的社會議論,法院強調本次判決並非認定陳男無罪,而是重新釐清法律要件。改判的39罪尚未合併定應執行刑,最終總服刑期仍須視後續司法程序而定,全案仍可上訴[2]。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