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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性愛片前女友控未同意 法官見做鬼臉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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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院妨害性隱私性影像無罪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楊男被前女友控未經同意拍攝性行為影像,法官判無罪
  • 法官勘驗影像見女方對鏡頭做鬼臉,難認不知情
  • 女方曾說「你真的給我錄」,但無法證明楊男持續拍攝
  • 全案僅女方單一指述,無補強證據,依無罪推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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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壹蘋新聞網、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基隆一名楊姓男子遭前女友指控,2024年間在宜蘭民宿及基隆租屋處,未經同意用手機拍攝13段兩人性行為影像,被檢方依刑法妨害性隱私罪起訴。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楊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法官勘驗影像檔案後認定,拍攝角度多為由上往下拍攝女方正面,非瞬間偷拍,且畫面中出現女方臉部特寫、對鏡頭做鬼臉、與楊男嬉戲打鬧等互動,難認女方不知情。部分檔案中女方雖有以手遮鏡頭或臉部動作,並說出「你真的給我錄」等語,但從完整對話及影像內容判斷,無法證明楊男在女方明確拒絕後仍持續攝錄。

此外,女方雖提出LINE對話截圖證明未同意拍攝,但法官認為,雙方因分手而起爭執,女方也曾稱「我只是單純不喜歡被脫光攝影而已」,難以推論楊男攝錄當下未獲同意。法官指出,全案除女方單一指述外,無其他補強證據,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楊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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