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在樓梯間錄下鄰居恩愛聲,遭檢方起訴
- 台南地院判決無罪,逆轉檢方認定
- 法院指原告未防止聲音傳至公共空間
- 性行為叫聲不屬妨害秘密罪規範項目[1]
(綜合東森新聞、三立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台南一名男子A男(化名阿力)因不滿樓上鄰居在深夜發出恩愛聲響,於2024年在公寓2樓樓梯間,使用手機錄下3樓鄰居房內「喉嚨所發出的聲音」,隨後向房東反映隔音問題。鄰居得知後提告妨害秘密,檢方認定A男涉「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予以起訴。
台南地院近日判決出爐,結果大逆轉,判處A男無罪。法院認為,A男在公共空間(樓梯間)聽聞聲音,顯示原告未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聲音傳至公共空間;此外,檢方所舉事證不足以證明A男有「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意及行為。三立新聞報導則指出,法院認定「從事性行為時發出的叫聲」並非妨害秘密罪所規範的項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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