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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軍寢室逼少女拍156裸照 判3年10月

已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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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東引職業軍人脅迫拍攝性影像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柳男在東引營區寢室脅迫16歲少女自拍156張裸照及7部影片
  • 法官認定柳男犯案時辨識控制能力未降低,駁回身心狀況抗辯[2]
  • 柳男以20萬元與少女和解,已賠償9萬元
  • 法官依情堪憫恕減刑,判處3年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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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一名柳姓男子在連江縣東引島某營區擔任職業軍人期間,於2024年12月21日凌晨至22日晚間,在寢室內以網路遊戲口角為由,威脅對一名16歲女網友提告,脅迫對方自拍露臉裸照及影片。少女被迫在2天內自拍156張裸照及7部性影像傳送給柳男。

全案審理時,柳男辯稱服役期間有長期心情低落、自殘等身心狀況,但法官檢視對話紀錄發現,柳男不僅主導脅迫過程,還具體指定拍攝部位、姿勢及內容,並多次要求少女不得告知他人,認定其辨識及控制能力並未降低[2]。

嘉義地院審酌柳男坦承犯行,並以20萬元與少女達成和解(已賠償9萬元),認為若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脅迫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過重,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考量柳男現從事餐飲業計時人員、月收入約1至2萬元等情,判處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追蹤報導 #2
重點摘要
  • 少女化名「小美」
  • 柳男犯案手機遭沒收
  • 法官認定柳男認知能力與常人無異[2]
  • 柳男未將影像散布外流,為減刑考量之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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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TVBS新聞、東森新聞、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本次報導新增少女化名「小美」、犯案手機遭沒收等細節,以及法官具體認定柳男「認知能力與常人無異」的判決理由。

判決細節補充

TVBS新聞報導指出,少女化名「小美」,柳男犯案使用之智慧型手機1支已遭法院宣告沒收[3]。東森新聞則補充,法官認定柳男「清楚知道自身行為不被社會所容許」,且其「未將相關影像散布外流」亦為減刑考量因素之一[2]。

和解與賠償進度

自由時報報導,柳男與少女約定賠償20萬元,截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給付9萬元[1]。此數字與先前報導一致,無新增變動。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