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歲泥作工與未滿14歲女友合意性交,獲輕判1年6月、緩刑4年
- 法官考量雙方為男女朋友、男方坦承且與家屬和解,依法減刑
- 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並參加2場法治教育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高雄一名案發時18歲、從事泥作工作的男子,與未滿14歲的少女交往期間,於去年10月29日凌晨在少女住處合意發生性行為,經高雄市婦幼隊移送偵辦。橋頭地院審理後,考量雙方為男女朋友、男方年輕智識未深、犯後坦承並與少女家長達成調解獲諒解,且兩人至今仍持續交往同住,若判最輕3年徒刑仍嫌過重,因此依法酌量減刑,判處1年6個月、緩刑4年。
法院另命男子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參加2場法治教育,並禁止對少女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不法侵害行為。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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