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電六旬已婚主管在公務車內強摸女同事胸部
- 刑事部分依強制猥褻罪判刑7月,上訴最高法院中
- 民事部分判賠25萬元精神慰撫金確定
- 男子辯稱婚外情合意,法院依其自白認定違反意願
- 男子配偶另告女同事侵害配偶權獲賠20萬元[1]
(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電公司一名年約六旬的已婚男性主管,2023年7月11日晚間駕駛公務車搭載同廠區年約30歲的女同事時,在車內以手及身體壓制女方雙手,強行觸摸其右側乳房數十秒。女同事事後向公司提出性騷擾申訴並獲認定成立,因身心受創多次接受心理諮商,對該主管提起刑事及民事告訴。
刑事部分,男子辯稱雙方為婚外情關係,當天是女方主動邀約並為其口交,後續撫摸胸部屬合意互動。但法院依據男子在公司性騷擾調查訪談時坦承「知道胸部是她的禁忌」、「為了反擊她才壓著她的手」等語,認定其違反女方意願,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目前全案上訴最高法院中。
民事求償部分,台中高分院審酌,女方事前已明確告知不同意被觸摸胸部,男子仍強行為之,不能解讀為性行為暗示或事前同意,認定一審判賠25萬元精神慰撫金無不當,駁回男子上訴,全案確定。聯合報另報導,男子的配偶也對該名女同事提告侵害配偶權,獲判賠20萬元確定[1]。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