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目睹妻與他人擁吻,求償50萬元遭駁回
- 法官認定行為逾越分際,但未達民法「情節重大」要件
- 立法理由中「情節重大」案例為擄略、強姦等嚴重犯罪[1]
- 全案仍可上訴
(綜合ETtoday新聞雲、TVBS新聞報導)
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發現妻子江女與陳男時常電話熱線,並目擊陳男騎機車接送江女上下班,兩人互動親密,甚至當街擁抱、親吻。林男不甘婚姻遭背叛,向新北地院對江女與陳男連帶求償精神撫慰金50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定,兩人行為雖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但不符合《民法》第195條第3項「情節重大」的賠償要件,判決林男敗訴,江女與陳男均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法官指出,立法者於88年增修該條文時,為避免身分法益保障過於寬泛,特別設下「情節重大」門檻,立法理由列舉的案例包括未成年子女遭人擄略、配偶一方遭他人強姦等嚴重犯罪行為[1]。相較之下,林男主張的電話聊天、機車接送、擁抱親吻等行為,縱使屬實且逾越分際,其嚴重性仍難以比擬立法理由中的案例,因此求償無理由,予以駁回。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