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妻當街擁抱親吻小王,丈夫求償50萬元
- 法官以「情節未達重大」判丈夫敗訴
- 法官回歸立法理由,認擁抱親吻難比擄人強姦
- 判決罕見挑戰最高法院逾半世紀的實務見解[2]
(綜合自由時報、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新北市林姓男子發現江姓妻子與陳姓男子交往過密,不僅天天熱線、由陳男騎機車接送上下班,兩人更在街頭當眾擁抱、親吻。林男憤而向兩人提告索賠50萬元精神慰撫金。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審理後,法官沈易以「情節未達重大」為由,判決林男敗訴,可上訴。
法官在判決書中罕見地挑戰最高法院沿用逾半世紀的實務見解,回歸民國88年民法第195條第3項增修時的立法理由。法官指出,當年立法者曾強調「對身分法益之保障亦不宜太過寬泛」,並具體舉例所謂「情節重大」指的是如「未成年子女被人擄掠」或「配偶一方遭他人強姦」等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
法官強調,司法者解釋法律時應尊重立法者的原始制度設計,對於「情節重大」的定義不應過分逸脫立法理由所例示的重罪範疇。縱使林男指控的「單獨熱線、機車接送、擁抱親吻」等情節全數屬實,在社會通念上確實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但對比立法理由中形同刑法重罪的例示,被告兩人的親密互動在侵害程度上「尚難比擬」,未達法定嚴重程度。
過去司法實務上,多數法官長年引用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見解,只要看到被告雙方有牽手、親吻等逾矩行為,幾乎都會認定已破壞夫妻生活安全幸福而判賠[2]。本案判決則直接挑戰此一見解。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