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雲林廖姓員警2024年3月兩度性騷女同事,捏大腿內側及觸碰上半身
- 一審否認犯行,辯稱是同事間打鬧,判刑6月
- 二審改口認罪,書立悔過書並參加性平課程
- 台南高分院改判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不予緩刑
- 女警在小女兒鼓勵下提告,拒絕和解只求公道
(綜合壹蘋新聞網、聯合報報導)
雲林縣警局一名廖姓員警,2024年3月25日在分駐所內兩度對女同事性騷擾。上午8時許,他趁女警打掃時,伸手狠捏其大腿內側;中午女警躲進偵訊室午睡,廖男又潛入以手觸碰其上半身(壹蘋報導為觸碰上半身,聯合報報導為雙手襲胸)。女警事後壓力極大,需靠藥物、酒精才能入睡,在小女兒鼓勵下決定提告。
一審時廖男否認犯行,辯稱是同事間打鬧,甚至指控女警因機車被亂畫而挾怨報復。雲林地院不採信其說詞,依性騷擾罪判處6月徒刑。檢方上訴認為量刑過輕,廖男亦上訴。
二審期間,廖男態度轉變,坦承犯行,書立悔過書懺悔,並自發參加性平課程,透過副所長表達和解意願。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酌其已認罪,撤銷原判決,將兩次性騷擾行為各改判3月,合併應執行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折合15萬元),不予緩刑。法官指出,廖男身為執法人員,法治觀念薄弱,且迄今未取得被害人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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