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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簽外遇切結書賠170萬 反悔討錢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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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切結書台南地院外遇賠償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阿強控前妻虛構外遇索賠170萬,提告求償180萬
  • 法官因阿強親簽外遇賠償切結書,判決敗訴
  • 對話紀錄顯示阿強承認已支付170萬,前妻仍嫌不夠
  • 法官認定170萬為依約賠償,非保管金,不構成不當得利
  • 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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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南一名男子阿強(化名,中時報導稱阿輝)控訴前妻小美(化名,中時報導稱小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虛構他外遇並索賠170萬元,還長期辱罵他「豬狗不如」,害他職業信用受損,因而提告求償180萬元(含精神慰撫金10萬元)。然而,台南地院法官因一份他親簽的切結書,判決他敗訴。

判決書指出,阿強在2024年10月至11月間,共計交付170萬元給小美,其中166萬元存入小美帳戶。阿強主張,這筆錢是請小美幫忙保管,如今婚姻關係實質消滅,保管原因已不存在,要求返還。但小美反駁,那160多萬元是她經商賺的錢,從未接受阿強拜託保管錢財,反而是阿強有案底,她遭到騙婚、騙財、外遇。

法官檢視關鍵證據——一份由阿強親簽的切結書,內容載明:若他做出對不起小美的事,包含精神出軌、身體出軌、與其他女人糾纏不清,願支付170萬元。此外,兩人對話紀錄中,阿強曾說「170萬已經給妳了」,小美則回覆「你欺騙了我、傷害了我,就想拿170萬打發我嗎?」並進一步要求再賠償300萬元。

法官據此認定,阿強確實曾與第三人發展不正當男女關係,170萬元是依約支付的賠償,並非單純保管金。阿強雖聲稱遭逼迫簽署切結書,但未能舉證。法官指出,小美取得170萬元「有法律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且雙方爭吵訊息多屬封閉式私人對話,未對外散布,難以認定侵害名譽權,最終駁回阿強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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