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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外遇提離婚 小三辯元配也有責遭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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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嘉義地院外遇民事賠償潔手原則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嘉義人夫外遇3年後提離婚,妻追查發現小三提告求償50萬
  • 小三辯稱元配早知情已逾時效,且婚姻失和應負過失責任
  • 法院認定「知離婚」與「知外遇對象」不同,未逾2年時效
  • 法官援引「潔手原則」,駁回小三甩鍋元配的抗辯
  • 判決小三賠償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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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壹蘋新聞網等2家媒體報導)

嘉義一名許姓男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女子發展婚外情,兩人互稱「老公、老婆」,並有親吻、裸身及發生性行為等親密照片。許男於2024年6月向妻子提出離婚,許妻追查後於同年8月得知丈夫是因外遇而要求離婚,遂於2026年7月23日提起民事訴訟,向女子求償50萬元。

女子抗辯稱,自己忙於工作、缺乏感情經驗,且不排除對方隱瞞已婚身分;另主張許妻早在2024年7月就知道丈夫外遇,如今提告已超過民法2年請求時效。女子還辯稱許妻與許男婚姻早有裂痕,許妻應負部分過失責任。

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知道丈夫提出離婚」與「明確知道外遇對象是何人」並非同一件事。依判決內容,許妻直到2024年8月間取得丈夫與女子的對話紀錄後,才確定女子身分及外遇情形;自侵害行為計算至提告日,並未超過2年時效,因此女子的時效抗辯不可採。

針對女子主張夫妻感情不睦、許妻也應負責,法院援引英美法上的「潔手原則」(Clean Hands Doctrine),認為女子既是侵害行為的一方,卻反過來指摘被害配偶婚姻失和、要求減輕自身責任,與誠信原則相違,對許妻顯失公平,因此不予採納。

法院最後審酌雙方身分、學經歷、經濟狀況,以及許妻所受精神痛苦等因素,判決女子應賠償許妻5萬元精神慰撫金,許妻其餘45萬元請求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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