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男婚內多次性交易,前妻提告求償50萬元
- 陳男辯稱僅是短暫抒發,未投入感情
- 法官認定對話紀錄具證據能力
- 判賠2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夫婚內多次性交易 判賠前妻25萬元
已沉寂1報告2篇2家追蹤自
侵害身分法益性交易橋頭地院配偶權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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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壹蘋新聞網等2家媒體報導)
高雄一名鄭姓女子與陳姓男子結婚未滿2年即離婚,鄭女事後在丈夫手機中發現,陳男於婚姻存續期間多次上網詢問性交易資訊,並與不詳女子發生性行為,其中一次甚至發生在婚後僅半年。鄭女認為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提告求償50萬元。
陳男辯稱,婚姻早已欠缺實質親密基礎,相關行為僅是「短暫、非固定且未伴隨情感投入之抒發管道」,未投入感情,不應視為外遇,且婚姻期間仍善盡夫職及父職。他另質疑鄭女提出的對話紀錄是未經同意取得,侵害其隱私權,應不具證據能力。
鄭女則表示,手機密碼是丈夫主動告知,當時她正拿丈夫手機替孩子拍照,準備傳照片回自己手機時意外發現對話內容。法官審酌後認為,陳男既已告知密碼,鄭女也非以強暴脅迫等極端違法方式取得,經權衡比例原則,認定該證據具證據能力。
法官檢視對話紀錄指出,若雙方非相約性交易,對方無需自報三圍、提供照片、談論費用及地點,認定陳男確有婚內性交易行為,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範圍。最終考量雙方學經歷及經濟狀況,判陳男應賠償2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