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日審查教育部修正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及台灣教育產業工會等11個教師團體先後發布聲明,呼籲立法院退回修正案,要求教育部重新檢討校事會議制度。
全教總指出,《教師法》2019年修法時,解聘、不續聘等程序本應限於重大不適任教師案件,但教育部透過子法建立的校事會議制度,已將許多原本屬於親師溝通、輔導管教的事項納入調查程序,導致校園事件日益法律化。教師為避免陷入漫長調查,被迫採取「防禦性教學」,淡化管教與處罰,影響教育品質。
全教總認為,現行制度已偏離《教師法》第29條授權範圍,考核辦法新增的重新調查、製作報告及報備查程序,也增加母法未規定的行政義務,有違反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的疑慮。改革方向應是將校事會議限於涉及解聘、不續聘等重大案件,一般爭議回歸學校行政及校內輔導機制。
台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洪維彬則表示,此次修法雖限縮校事會議適用範圍,卻未針對《教師法》第16條「教學不適任」及第18條「違反法令情節重大」案件建立前端過濾機制,導致親師溝通問題也可能直接進入正式調查程序[1]。
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梁麗雯指出,目前法規未賦予學校受理檢舉時的實質初步審查權限,學校為避免程序瑕疵,只能不分輕重全面啟動調查程序,耗費行政資源[1]。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李雅文表示,新制度將使校長及行政團隊投入大量人力處理文書及會議,排擠學生輔導工作[1]。
苗栗縣各級學校產業工會理事長郭彥成呼籲,應建立前端實質篩選機制,將情節輕微案件分流至校內輔導或調解,調查教學專業案件時應提高具現場經驗教師的比例,並在考核制度引進「微罪免議」原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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