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行政法院擬變更見解,將教育部核准教師解聘視為非行政處分
- 高教工會憂私校教師遭解聘後僅能打民事訴訟,無法提行政訴訟
- 陳志軒:見解若確立,教育部監督權恐遭架空,私校如同拿到尚方寶劍
- 律師林旭峰:教師解聘涉學術自由與受教權,應由行政法院審查
- 開南教師黃品堯:大學民主化程度低,基層教師難抗衡校長權力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高教工會今天召開記者會,指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近期透過徵詢書,擬變更長期以來的法律見解,將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私立學校教師解聘或續聘決定」的性質,由原本認定為「產生私法效果的行政處分」,變更為單純的「終止聘約生效要件」。工會憂心,此見解一旦確立,私校教師遭解聘或不續聘,將只能循民事訴訟途徑,無法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權利恐遭剝奪。
高教工會辦公室主任陳志軒表示,依據教師法,學校解聘、不續聘教師需報教育部核准,教育部須實質審查教師是否達到法定重大違規,在核准前效力未定,因此該核准行為本質上應屬行政處分。他認為,最高行從學校與教師的契約關係推論至教育部的核准行為,認定其非行政處分,「有些過度了」,也放棄了教師法保障教師工作權的精神。
陳志軒指出,根據過往案例,許多教師權益救濟是在教育部核准前先向教育部施壓;若剝奪教育部的行政監督權,私校如同拿到「尚方寶劍」,可隨意對待教師,教師只能待解聘生效後向學校提起民事訴訟,失去第一線捍衛權益的機會。此舉不僅涉及救濟管道變更,也讓教育部從主管機關地位退縮。
律師林旭峰表示,教師解聘、不續聘不只涉及工作權,也牽涉憲法保障的學術自由及學生受教權,因此教師法刻意將此私法事項拉入公法管制。現行機制下教師可一併提起行政救濟,由行政法院就整體解聘程序及相關公法爭議完整審查。若見解變更,目前由行政法院審理的私校解聘案,將面臨由民事法院重新審理的處境。
開南大學教師黃品堯則指出,許多大學民主程度低,校長掌握主管任免權,一級主管又為校務會議當然委員,基層教師往往「手無縛雞之力」。若私校運作惡化,教師只能打民事訴訟,呼籲應讓教育部實質監督各大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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