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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分手性侵女友 判1年8月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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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家庭暴力強制性交新北地院緩刑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新北男不滿女友提分手,在住處性侵對方
  • 女子事後報警驗傷,男子偵審時坦承犯行
  • 法院認「情輕法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
  • 判1年8月、緩刑4年,須賠償100萬元
  • 未履行賠償或緩刑負擔,檢方可聲請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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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東森新聞、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強(化名)因不滿同居女友提出分手,2024年12月20日上午在女方住處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交得逞。女子事後報警並前往林口長庚醫院驗傷。男子起初否認犯行,但於偵訊及法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供述與女子指訴、母親證詞及驗傷診斷書相符。

法院審酌,男子犯案時未使用極為嚴重的暴力手段,也未造成女子其他傷害,加上偵審期間坦承犯行、積極尋求諒解,並與女子以100萬元達成調解(已支付24萬元),認為若直接處以法定最低3年刑期仍嫌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規定酌減刑度。

新北地院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並完成120小時義務勞務,且須在判決確定後1年內接受3場法治教育。法院提醒,若未履行剩餘76萬元賠償或相關緩刑負擔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可聲請撤銷緩刑,屆時1年8月有期徒刑可能須入監執行。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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