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男去年2月在同居處毆打女友成傷
- 分手後林男又到女友住處搶走手機阻止報警
- 基隆地院依傷害罪判4月、強制罪判2月,應執行5月徒刑
- 全案可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林姓男子因感情糾紛,於去年2月在台北市同居處毆打女友成傷;兩人分手後,林男又於去年3月前往女友位於基隆的住處,為阻止其報警而強行取走手機。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依傷害罪判刑4月、強制罪判刑2月,應執行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2月21日中午,林男與女友在台北市租屋處因感情問題發生口角,林男動手毆打女友,造成其臉部挫傷、右眼挫傷、結膜下出血、右上肢挫傷、左膝挫傷、左手挫傷及右大腿挫傷等多處傷勢。女友事後赴醫院驗傷並提告。
去年3月7日上午,林男又前往女友位於基隆市信義區的住處,按門鈴後進入屋內,雙方再度發生衝突。林男見女友欲報警,便用手環抱女友並取走其手機,阻止她報警,女友因此另提告強制罪。
法官審理時,林男坦承犯行,與女友指訴內容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截圖、驗傷診斷書等事證,認定傷害及強制犯行成立。法官指出,林男不思理性溝通,使用暴力造成女友多處受傷,危害非輕;分手後又未反省,與前女友糾纏並妨害其行動自由,行為可議。考量林男雖坦承犯行但未取得前女友諒解,兼衡其大學肄業、無業等情狀,判處應執行5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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