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男持大剪刀剪破前女友衣褲後性侵2次
- 二審認定剪刀屬兇器,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 法院考量情輕法重,酌減刑度判4年
- A女案發後12小時內驗傷,傷勢與指控吻合
- 宋男事後傳訊道歉,內容成定罪關鍵證據[1]
(綜合ETtoday新聞雲、東森新聞報導)
桃園一名宋姓男子與成年A女原為男女朋友,2023年5月6日晚間在宋男住處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A女準備離開時,宋男徒手拉扯致其跌坐,並以手肘壓制頸部,隨後取出大型尖銳剪刀,剪破A女外衣、長褲,揮舞剪刀揚言「看妳怎麼跑」,使A女陷入極度恐懼。之後宋男將A女架至床邊,違反其意願強行性交2次。
A女於案發隔日上午前往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急診求助並報警,驗傷發現頸部、胸口、手肘及私密處等多處紅印、細痕及組織充血。醫師檢查時,A女出現流淚、說話斷斷續續、部分記憶無法回憶等情況,與遭受重大衝擊後反應相符[1]。
宋男否認性侵,主張雙方合意,並稱傷勢非其造成。但法院比對事後通訊紀錄,宋男曾傳訊道歉,內容包括「不應該剪破衣服」、「不應該推」等,且未否認A女指控的限制自由、恐嚇、強迫性交及毀損衣物等行為。法院認為對話內容與A女歷次證述核心情節一致,加上案發後約12小時即驗傷,足以佐證A女說法。
辯方質疑A女對壓制位置、是否自行脫衣等細節前後略有出入。法院指出,性侵事件發生突然,被害人在高度恐懼下難以精準回憶枝微末節,不能因部分描述差異否定全部證詞。A女對於遭拉扯跌倒、持剪刀剪破衣褲及違反意願性交2次等主要情節始終一致。
一審原依一般強制性交罪論處。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宋男使用的剪刀足以剪破衣物,客觀上具有傷害人體、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險性,依法屬於「兇器」,因此改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論處。該罪法定最低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院考量宋男事後曾道歉、表達願以150萬元賠償但未能和解、未直接持剪刀傷害A女、事後載送A女就醫等情節,認定有情輕法重情形,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最終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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