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王男凌虐3歲繼子致腦萎縮、肢體偏癱
- 一審依傷害罪輕判2年,二審改依重傷害罪判5年6月
-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 醫院鑑定:受損腦區無法復原,大幅進步機率極低
虐童致重傷 繼父判5年半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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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虐家暴最高法院桃園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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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桃園中壢35歲王姓男子,因不滿同居女友年僅3歲的兒子不服管教,於2024年3月5日下午在住處施暴約20分鐘,手段包括命罰站、徒手提起毆打屁股、掌摑、持拖鞋打頭、猛踹胸部,導致男童後腦撞地失去意識,送醫診斷為右側硬腦膜下出血併腦水腫、雙側視網膜出血、全身多處瘀挫傷及左脛骨骨折。
男童經長期治療後,仍出現語言功能受損、左側肢體偏癱、腦萎縮及腦軟化等後遺症。醫院鑑定指出,已受損的腦區依現今醫療技術無法復原痊癒,大幅進步機率極低。二審高院勘驗王男提出的男童日常生活影片,發現其站立、跑步時左腿呈不自然彎曲,身體不穩,認定傷勢已達重大難治的重傷害程度。
一審桃園地院認為王男施暴時間僅20餘分鐘,與長期反覆凌虐不同,且犯後曾帶男童就醫,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輕判2年。二審高院則撤銷原判,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判處5年6月。最高法院認定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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