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自長子9歲起每周施暴4次、不給飯吃長達7年
- 長子罹患PTSD及重度憂鬱症
- 一審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1年、緩刑5年
- 二審撤銷原判決改適用修正後法條,刑度仍維持1年、緩刑5年
- 法院考量男子認罪、與兒子達成調解且兒子已復學返家
台中惡父凌虐兒子7年 判1年緩刑5年定讞
已沉寂1報告4篇3家追蹤自
台中妨害幼童發育罪家暴緩刑虐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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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等3家媒體報導)
台中一名男子與女友育有4名子女,自長子2015年就讀國小四年級(約9歲)起,長期以衣架、鐵製木柄、鐵鎚、皮帶等器物每周至少毆打4次,並掐頸、罰跪,且經常不給飲食,導致孩子只能仰賴學校營養午餐維生。長子全身遍體鱗傷,包括顏面撕裂傷、腰側腫大、背部疼痛、雙膝內側瘀青等,男子也幾乎未帶他就醫。
2017年1月,學校發現長子身上多處瘀傷後通報,社會局緊急安置,經評估後安排返家;不料返家後長子仍持續遭施暴。2022年12月,就讀高中的長子再度被學校發現傷勢,經診斷罹患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及重度憂鬱症。檢方依妨害未滿18歲之人身心健全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一審簡易庭審酌,男子為生父,卻在兒子身心發展關鍵期長達7年頻繁施暴,又有未供飲食、傷不使療等消極虐待,逾越懲戒範圍,痛批其「極盡粗暴不仁」。考量男子坦承犯行、已與長子達成調解並按期支付賠償金,且長子已復學、返家居住,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處1年徒刑、緩刑5年,並命接受親職教育及法治教育5場次。
檢方上訴指出,男子犯罪時間橫跨刑法第286條第1項修正案,應適用修正後法律。台中地院二審合議庭認定,原審誤用修正前條文,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撤銷原判決,但仍維持1年徒刑、緩刑5年,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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