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經委會初審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
- 用電大戶2.0條款限縮至「新設或增設」才適用
- 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改為二擇一
- 能源署長吳志偉表示考量既有廠區空間有限
- 未依規定設置可罰15萬至75萬元
- 散播能源假訊息罰則條文暫不增訂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5)日初審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最受關注的「用電大戶2.0」條款出現重大轉折,確定限縮適用範圍。
草案第10條原規定,契約容量達一定規模(經濟部長龔明鑫先前表示為5MW以上)的用電大戶,須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以強化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依賴。能源署統計,此法原將影響400多用戶、700多個電號,涵蓋半導體、資料中心、石化、鋼鐵、紡織等產業。
然而,工總等產業界強烈反彈,認為既有廠區空間有限,難以增設設備。經能源署召開五至六場意見交流會後,經濟部順應產業意見,支持委員修正動議。初審通過條文改為: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用電之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始須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能源署長吳志偉表示,考量空間及安全性問題,支持排除既有場址。受影響家數將因此大幅減少。
罰則方面,若未依規定設置,經主管機關要求改善卻屆期未改善,可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此外,用電大戶未依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的罰鍰,由2萬至10萬元提高為10萬至50萬元。
草案另新增第6條之1,授權能源供應事業配合主管機關公益性需要,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
針對立委邱議瑩、鍾佳濱提案增訂「散播能源不實謠言」罰則(10萬至60萬元罰鍰),因民眾黨立委洪毓祥、國民黨立委楊瓊瓔等人認為構成要件認定困難且其他法律已有規範,經討論後決定不予增訂。召委邱志偉表示,能管法修法具急迫性,先求送出委員會,未來有需求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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