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清法修正草案今審查,光電板、風機葉片納應回收廢棄物
- 製造、輸入、設置業者須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繳費
- 非法棄置刑責由最高5年提高至7年
- 環境敏感區犯罪加重刑責1/2,可併科1500萬罰金
- 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掌握廢棄物流向
- 公司負責人及大股東須負連帶責任,可提前假扣押[2]
-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權責統一,有2年緩衝期
(綜合聯合報、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18)日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環境部表示,此次修法是將廢棄物治理轉為全生命周期管理,重點包含因應能源轉型後的新興廢棄物回收責任、加重非法棄置刑責,以及導入智慧監控即時追查。
因應太陽光電板、風機葉片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後產生的新興廢棄物,草案增訂其為應回收廢棄物,並明定由製造、輸入或設備設置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同時負擔繳費義務,以解決過去此類廢棄物因屬事業廢棄物而無法透過生產者責任機制管理的問題。朝野立委林月琴、張智倫等人所提修正草案方向與行政院版一致,環境部表示尊重,建議併案審議。
為遏止廢棄物非法棄置亂象,草案加重環境損害刑責,將非法棄置廢棄物而損害環境的刑責從最高5年提高至7年,若在環境敏感區內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可併科最高1500萬元罰金[2]。刑罰處罰要件也由「致汙染環境」修正為「足以生汙染環境」,以擴大裁罰範圍[1]。
草案也導入電子圍籬、監視攝錄等科技執法系統,以掌握廢棄物流向資料。為避免行為人脫產,修法規定公司負責人與大股東須負連帶責任,並可提前啟動債權保全程序,聲請假扣押的時間點提前至書面行政處分送達時[2]。
此外,草案整合現行各部會所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訂定,建立全程流向追蹤與產品認證機制,並增訂再利用產品加工再製者與使用者的運作管理規定,法令公布後將有2年緩衝期[2][1]。
(新增中央社、自由時報、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廢清法修正草案,不須黨團協商,將送院會處理。
初審條文擴大責任業者範圍,除製造、輸入業者外,納入販賣業者及原料之製造、輸入、販賣業者,販賣業者須按當期銷售量申報繳費[3]。針對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遭廢止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回收計畫,載明採自建回收鏈或申請補貼[3]。
初審條文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地方政府或促參案興建營運之廢棄物處理設施,保留一定比例餘裕處理量供中央統籌調度,並須納入委託操作及投資契約[3]。一般廢棄物未依規定清除之罰鍰上限,由現行6,000元提高至10萬元,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3]。代履行及應變措施必要費用之債權,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請求權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3]。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長賴瑩瑩於會後受訪表示,此次修正對太陽能板、風機葉片等新興廢棄物的循環回收、收費、申報及嚇阻非法棄置均屬正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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