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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資源回收法更名資源循環推動法

已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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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盒機制環境部立法院綠色設計資源循環推動法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立院三讀通過「資源循環推動法」,原「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更名
  • 管理範疇擴大至產品全生命週期,從設計到回收全面納管
  • 中央應訂國家資源循環計畫,至少每5年檢討一次
  • 成立資源循環推動會,環保團體代表不得少於1/4
  • 導入綠色設計準則及循環標誌制度
  • 建立資源循環創新實驗沙盒機制
  • 事業投資循環研發及設備可享稅捐減免
  • 違規罰鍰1.2萬至15萬元,情節重大可停工停業
  • 部分條文設2年緩衝期,其餘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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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TVBS新聞等3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今日三讀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將管理範疇擴大至產品全生命週期,從設計、生產、使用到回收再利用全面納管,並建立沙盒機制。此法自民國91年制定以來最大幅度修正,原條文31條,三讀後新增21條條文,並將原條文中的「回收再利用」均改為「循環」。

修法重點包括: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部會擬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至少每5年檢討1次;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資源循環推動會,由環境部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任期2年,其中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不得少於1/2,環保團體代表不得少於1/4。

綠色設計方面,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綠色設計準則,內容涵蓋使用單一材質、易拆解材質、使用一定比率再生粒料等6類項目。符合準則者可申請核發循環標誌。

為促進循環產業發展,事業投資於循環利用之研發、人才培育及設備購買支出,得依法減免稅捐;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金融機構優先給予融資及信用保證。

沙盒機制部分,事業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資源循環創新實驗,實驗期間可排除本法及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適用,但不得排除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或重大環境風險之強制規定與刑事責任。

罰則方面,違反規避檢查、清運貯存規範、禁限用許可等規定,處1萬2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工或停業。情節重大定義包括1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違反同一規定、未依規定循環利用再生能源嚴重污染環境、申報不實等。

考量強制管制措施及罰則配套需時間,除第14條及第38條第1項自公布後2年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追蹤報導 #2
重點摘要
  • 彭啓明稱修法是「思維的巨大翻轉」[1]
  • 政府將優先採購循環產品,鼓勵民間跟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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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聯合報、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本次新增來源主要提供環境部長彭啓明對修法意義的官方回應,以及部分修法細節的補充說明,未揭露前次報告未涵蓋的實質新事實。彭啓明表示,此次修法是「思維的巨大翻轉」,台灣將從末端處置的線性邏輯全面轉向「源頭減量、資源循環」的新經濟模式[1]。環境部另指出,未來可指定產品及營建工程採行易拆解、單一材質或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料等設計,並可指定業者採取重複使用、減少使用、延長使用或禁限用等措施[1]。此外,政府未來將優先採購循環產品,並鼓勵民間企業投入循環採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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