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三讀通過「資源循環推動法」,原「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更名
- 管理範疇擴大至產品全生命週期,從設計到回收全面納管
- 中央應訂國家資源循環計畫,至少每5年檢討一次
- 成立資源循環推動會,環保團體代表不得少於1/4
- 導入綠色設計準則及循環標誌制度
- 建立資源循環創新實驗沙盒機制
- 事業投資循環研發及設備可享稅捐減免
- 違規罰鍰1.2萬至15萬元,情節重大可停工停業
- 部分條文設2年緩衝期,其餘公布日施行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TVBS新聞等3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今日三讀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將管理範疇擴大至產品全生命週期,從設計、生產、使用到回收再利用全面納管,並建立沙盒機制。此法自民國91年制定以來最大幅度修正,原條文31條,三讀後新增21條條文,並將原條文中的「回收再利用」均改為「循環」。
修法重點包括: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部會擬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至少每5年檢討1次;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資源循環推動會,由環境部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任期2年,其中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不得少於1/2,環保團體代表不得少於1/4。
綠色設計方面,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綠色設計準則,內容涵蓋使用單一材質、易拆解材質、使用一定比率再生粒料等6類項目。符合準則者可申請核發循環標誌。
為促進循環產業發展,事業投資於循環利用之研發、人才培育及設備購買支出,得依法減免稅捐;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金融機構優先給予融資及信用保證。
沙盒機制部分,事業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資源循環創新實驗,實驗期間可排除本法及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適用,但不得排除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或重大環境風險之強制規定與刑事責任。
罰則方面,違反規避檢查、清運貯存規範、禁限用許可等規定,處1萬2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工或停業。情節重大定義包括1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違反同一規定、未依規定循環利用再生能源嚴重污染環境、申報不實等。
考量強制管制措施及罰則配套需時間,除第14條及第38條第1項自公布後2年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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