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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清法三讀 納管光電板 非法棄置最重關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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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板廢棄物清理法環境部立法院非法棄置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廢清法三讀,太陽光電板、風機葉片納入應回收廢棄物
  • 製造、輸入及設置業者須繳回收清除處理費
  • 導入電子圍籬等科技執法工具監控廢棄物流向
  • 非法棄置刑期上限由5年提高至7年,併科1500萬罰金
  • 棄置於環境敏感地區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提前啟動假扣押,公司負責人及大股東負連帶責任
  • 亂丟垃圾罰鍰上限由6000元提高至10萬元
  •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權責統一由環境部統籌
  • 新法公布後2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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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等5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應回收廢棄物範圍,將太陽光電板、風機葉片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報廢後的廢棄物納入管理。未來將由製造、輸入及設置業者共同負擔回收清除處理費,落實生產者延伸責任[6]。

修法也導入電子圍籬及監視攝錄系統等科技執法工具,主管機關可在經常發生或可能發生非法廢棄物活動的道路或公共場所裝設監控設備,掌握廢棄物流向。

針對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刑期上限由現行5年提高至7年,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若棄置於生態或資源再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法同時提前啟動債權保全程序,將聲請假扣押時點提前至書面行政處分送達時,並規定處置義務人、公司負責人或大股東負連帶責任[5]。

一般廢棄物部分,不依規定清除者罰鍰上限由現行6000元大幅提高至10萬元,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汽機車駕駛或乘客亂丟垃圾,主管機關可直接處罰行為人或車輛所有人;客運業者若已盡告知義務則免罰[1]。

此外,修法整合現行分散於各部會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由環境部統籌訂定統一規範,建立產品認驗證及流向追蹤機制。新法給予2年緩衝期,自公布後2年施行。

追蹤報導 #2
重點摘要
  • 經濟部宣布太陽光電板回收費自2026年7月起改一次性收取[6][5]
  • 風機葉片複合材料已投入循環利用技術開發[6][5]
  • 修法要求焚化爐保留餘裕量供中央統籌調度[4]
  • 環團指修法未訂業者未回收罰則、刑期無下限恐致輕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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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經濟部、聯合報、公視新聞等5家媒體報導)

經濟部今(17)日表示,現行太陽光電模組自2019年起已建立回收制度,每瓩收取1000元,原採10年分期繳納,為簡化行政程序,自2026年7月起將改為一次性收取[6][5]。風力發電設備方面,葉片複合材料已由環境部結合相關單位投入循環利用技術開發[6][5]。

公視新聞報導,此次修法也要求受中央補助及依促參法興建的焚化爐或掩埋場,應保留一定比例餘裕處理量供中央統籌調度,以解決部分縣市垃圾堆置問題[4]。

環團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指出,此次修法未訂定業者未自主回收的罰則,建議下一階段將罰則入法;此外,刑期雖拉高至7年但未訂下限,恐致輕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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