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清法三讀,太陽光電板、風機葉片納入應回收廢棄物
- 製造、輸入及設置業者須繳回收清除處理費
- 導入電子圍籬等科技執法工具監控廢棄物流向
- 非法棄置刑期上限由5年提高至7年,併科1500萬罰金
- 棄置於環境敏感地區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提前啟動假扣押,公司負責人及大股東負連帶責任
- 亂丟垃圾罰鍰上限由6000元提高至10萬元
-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權責統一由環境部統籌
- 新法公布後2年施行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等5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應回收廢棄物範圍,將太陽光電板、風機葉片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報廢後的廢棄物納入管理。未來將由製造、輸入及設置業者共同負擔回收清除處理費,落實生產者延伸責任[6]。
修法也導入電子圍籬及監視攝錄系統等科技執法工具,主管機關可在經常發生或可能發生非法廢棄物活動的道路或公共場所裝設監控設備,掌握廢棄物流向。
針對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刑期上限由現行5年提高至7年,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若棄置於生態或資源再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法同時提前啟動債權保全程序,將聲請假扣押時點提前至書面行政處分送達時,並規定處置義務人、公司負責人或大股東負連帶責任[5]。
一般廢棄物部分,不依規定清除者罰鍰上限由現行6000元大幅提高至10萬元,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汽機車駕駛或乘客亂丟垃圾,主管機關可直接處罰行為人或車輛所有人;客運業者若已盡告知義務則免罰[1]。
此外,修法整合現行分散於各部會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由環境部統籌訂定統一規範,建立產品認驗證及流向追蹤機制。新法給予2年緩衝期,自公布後2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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