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修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納管廢電池回收業
- 要求業者設置鋰電池專區,不得與可燃物混合堆置
- 鋰電池須經放電水桶浸泡降低殘餘電量
- 未改善者最高罰10萬元,違建列優先拆除
- 今年上半年工廠倉庫火災23件,較2024年同期減37.8%
- 創近10年同期新低
(綜合自由時報、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因應電動運具普及,廢鋰電池回收量逐年攀升,桃園市政府修正《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將「易燃性物質之堆置、回收、再利用及處理場所」列為第二批高風險場所強制納管,要求廢電池回收業者落實分區存放、放電處理等防災措施。
市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長林立昌表示,自治條例去年12月9日修正公布施行後,目前已有84家業者完成防災資料提報。截至今年6月底,市府針對列管的221家業者已辦理176次查核,並要求設置「鋰電池貯存區」,嚴禁與紙類、塑膠等一般可燃回收物混合堆置,以降低鋰電池短路、起火與延燒風險。
除設置專區外,業者須將鋰電池置於專用放電水桶,透過浸泡方式降低殘餘電量與短路風險;作業場所須配置監控設備、消防栓、蓄水池及滅火設施,建立標準作業程序及巡檢制度,每年接受至少2次定期稽查。
若業者未提報防災計畫或規避、妨礙稽查,經限期仍未改善者,將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1年內累計2次未改善者,違章建築將列入優先拆除對象。
環保局表示,相關制度推動後,今年上半年工廠及倉庫火災件數降至23件,較2024年同期37件減少37.8%,創近10年同期新低。林立昌指出,該制度由副市長蘇俊賓主導修法及定期召開專案會議,跨局處小組系統性盤點潛在風險,並嚴格控管資源回收場內可燃物堆置總量。
環境部預估,2031年全國廢電池回收量將達每年1萬2000公噸。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