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公布光電設施指引,要求業者從設置到退場負責
- 指引無罰則,業者不配合無法可罰
- 經發局稱指引為「制度補強」,補足中央法規不足
- 四大重點:選址溝通、第三方健檢、天災暫置、退場回收
- 蘇俊賓籲中央檢討回收費率與量能機制[1]
(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報導)
桃園市政府公布「桃園市太陽光電設施設置指引」,要求光電業者從設置到退場都須確保不汙染環境,但指引無罰則,經發局坦言業者若不配合,目前無法可罰。
經發局長張誠表示,中央法規多只看發電量與土地使用,對環境影響、安全管理、設備老舊拆除等環節管得不夠細,市府訂定指引是為「制度補強」,確保光電案場從「出生到退休」都有人管,並傳遞「桃園歡迎綠能,但必須是負責任的綠能」的訊息。
指引有四個關鍵點:選址階段要求業者於山坡地或敏感地區自主檢核,並建議與周邊居民溝通;營運期導入第三方專家進行設備健檢,建立民意聯繫管道;面對天災須有緊急暫置計畫,防止損壞光電板造成二次污染;退場階段則嚴格制定清運、貯存與回收標準。
市長張善政13日主持靜零會議公布指引。經發局強調指引具行政指導性,但僅為建議性質。副市長蘇俊賓指出,中央應同步檢討太陽光電模組回收費率、回收量能及預算銜接機制,避免回收成本成為地方財政負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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