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屋頂光電新制8月1日上路,排除住宅與店舖診所
- 規範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新建物須設置
- 主因住宅類產權與維護管理複雜,採分階段施行
- 經濟部指光電屋頂可降溫、防漏水,每2年強制檢驗[1]
- 環團批政府退讓,5日將赴行政院抗議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內政部與經濟部正式公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新制於8月1日上路,規範新建、增建或改建時變更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的建築,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但住宅(H類)與店舖診所(G3類)被排除在外,主因是這兩類建物所有權及使用管理關係複雜,涉及後續維護、設備更新與地方主管機關實務執行,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改採分階段施行,其餘類組建築物施行日期為115年8月1日。
根據內政部預估,新制每年可新增約66萬瓩(660MW)裝置容量。經濟部在社群媒體發文指出,將屋頂光電納入建築設計已是國際趨勢,光電屋頂除發電外,還能遮陽、遮雨及防漏水,有助降低頂樓室內溫度、延長防水層壽命。新制強化結構安全,光電模組須通過5400 Pa耐風壓測試,可抗17級強陣風,且強制每2年進行結構與電氣安全檢查[1]。
然而,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等團體發布採訪通知,批評政府排除住宅類適用範圍是「退讓」,質疑推動能源轉型的決心,預計5日上午赴行政院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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