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屋頂光電新制8月1日上路,排除住宅與店舖診所
- 規範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新建物須設置
- 主因住宅類產權與維護管理複雜,採分階段施行
- 經濟部指光電屋頂可降溫、防漏水,每2年強制檢驗[1]
- 環團批政府退讓,5日將赴行政院抗議
屋頂光電新制上路 排除住宅店舖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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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內政部與經濟部正式公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新制於8月1日上路,規範新建、增建或改建時變更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的建築,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但住宅(H類)與店舖診所(G3類)被排除在外,主因是這兩類建物所有權及使用管理關係複雜,涉及後續維護、設備更新與地方主管機關實務執行,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改採分階段施行,其餘類組建築物施行日期為115年8月1日。
根據內政部預估,新制每年可新增約66萬瓩(660MW)裝置容量。經濟部在社群媒體發文指出,將屋頂光電納入建築設計已是國際趨勢,光電屋頂除發電外,還能遮陽、遮雨及防漏水,有助降低頂樓室內溫度、延長防水層壽命。新制強化結構安全,光電模組須通過5400 Pa耐風壓測試,可抗17級強陣風,且強制每2年進行結構與電氣安全檢查[1]。
然而,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等團體發布採訪通知,批評政府排除住宅類適用範圍是「退讓」,質疑推動能源轉型的決心,預計5日上午赴行政院抗議。
- 環團5日赴行政院抗議,要求12月1日前納回住宅類
- 高雄大樓實例:8年發電8萬度,每戶年省近千元電費
- 建商憂審查延宕,台中都發局人力缺口達25%
- 老社區屋頂光電滿意度由30分升至90分
- 各縣市對區權同意門檻解釋不一,北北從寬、中南從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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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視新聞、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環團5日赴行政院抗議,要求屋頂光電新制完整上路,並設定12月1日為政府納回住宅類的最後期限。
環團抗議:要求12月1日前納回住宅
地球公民基金會等團體批評,政府歷經近4年討論,卻在上路前夕因建商壓力退讓,且跳過預告程序、8月3日才正式公告,形同由媒體代替政府公告[1]。環團要求政府應於今年12月1日前,將G-3類(辦公服務類)與H類(住宅類)納回適用範圍[1]。
實務案例:住宅光電可行且效益顯著
高雄遠見青山大樓管委會主委李翰林以自身經驗反駁「難以管理」之說。該大樓2018年完工時即在頂樓水塔上方設置8.12kW光電,不影響公共空間,近8年累計發電約8萬度,節省近30萬元公共電費,平均每戶每年省下900至1000元[1]。李翰林強調,設備點交後比照一般公共設施管理,與廠商定期聯繫即可[2]。
建商與地方政府的執行疑慮
大台中不動產建築開發公會理事長蕭成忠指出,50瓩起跳案場需300至400萬元初始資金,但建置成本占整體不到1%,對房價影響有限。主要隱憂在於行政審查:台中市都發局人力缺口達25%,若台電與都發局審查延宕兩個月,建商損失恐達上百萬元,可能迫使建商轉向成屋銷售,墊高購屋者自備款門檻[3]。此外,透天住宅或小型社區若無管委會,後續維運將成考驗[3]。
實務案例:老社區屋頂光電滿意度達90分
公視報導以屋齡22年老社區為例,覆蓋式太陽能屋頂完工後,漏水問題立即改善,水龍頭水溫由37度降至28至30度,住戶滿意度從30分大幅升至90分[3]。但產權法規門檻仍存:該社區24戶中1戶拒簽,導致對應區域無法覆蓋。各縣市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解釋不一,台北、新北認定經區權會決議即可,中南部縣市多要求百分之百同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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