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中央社、ETtoday新聞雲等3家媒體報導)
內政部與經濟部共同訂定的「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將於8月1日施行,規定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2坪)以上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屋頂須以每20平方公尺設置1瓩太陽光電設備。內政部預估每年可新增約66萬瓩(660 MW)裝置容量。
新制上路在即,配套措施卻引發業界強烈反彈。據了解,28日下午行政院政委陳金德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能源署與國土署對於住宅是否納入規範意見分歧,能源署堅持納入,但國土署認為配套不足。傳聞會議結論傾向住宅類先暫緩實施,商辦、廠辦維持納入,最終仍待正式公告為準[3]。
台灣省不動產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理事長吳國寶指出,新制涉及建築結構、消防救災、產權及後續維護等問題,尤其太陽光電設備即使斷電,受陽光照射仍可能帶電,增加消防人員救災觸電風險。他呼籲政府應先完備配套,並給予至少1年、以2年較為妥適的準備期,適用基準應以申請建照掛號日認定[1]。
中華民國不動產協進會理事長張麗莉則表示,不同建築物屋頂條件差異大,獨棟透天屋頂須設置水塔,集合住宅屋頂則有樓梯間、電梯間等屋突設施,未必有足夠空間設置法規要求容量的光電設備。她也以台中市為例,指出地方對綠化、透水有自治規範,新制可能排擠原有綠化空間[1]。
業者普遍質疑成本效益。富品建設董事長曾富瑋坦言,目前建商「迷迷糊糊、邊走邊看」,許多業者趕在8月1日前掛件申請建照以避開新制,來不及掛件的則先觀望[3]。吳國寶估算,一般住宅屋頂光電板發電量僅能應付燈光,沒有10年回不了本,若中途社區缺乏管理或維修不划算,光電板恐成屋頂廢棄物,颱風來襲時可能成為「空中飛盤」[3]。
大型透天社區衝擊最大。大台中不動產開發公會榮譽理事長王至亮解釋,透天社區雖每戶獨立產權,但若整體建築基地超過302坪仍須納入規範。建商只能依公平原則在每戶屋頂安裝光電板,但並非每戶日照條件一致,被遮蔽的戶別發電收益恐不足以支應維護成本[3]。
學者則對新制表達肯定。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特聘教授楊錦懷認為,太陽光電模組兼具建材、遮陽、隔熱與發電功能,符合分散式能源及永續城市理念[2]。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教授韓仁毓指出,北部日照不足的質疑不能以單一因素判定,日本、德國等日照條件不如台灣的區域仍積極發展,代表具效益[2]。台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學系特聘教授魏榮宗則表示,網路流傳的「光電血滴子」等安全疑慮,多為DIY自行設置且未依相關指引所致,選用認證合格產品可大幅降低隱患[2]。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高銘志則認為,此法制混合公法義務與經濟誘因,同時限制人民財產與提供利益給付,違憲疑慮甚高,有待憲法法院裁判確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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