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起建築面積達300坪以上新建物須強制設光電板
- 宗教殯葬、危險物品等4類建築排除適用
- 光電模組須抗17級強風,電路具獨立供電功能
- 消防署已訂定光電設備火災搶救指導原則
- 50瓩系統設置成本約200萬元,12年可回本
- 規範僅影響10%建照案,但涵蓋80%建築面積[1]
(綜合中央社、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內政部「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新制將於8月1日上路,規範新建、增建等建物,建築面積若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或改建時變更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宗教殯葬類、危險物品類、經認定不宜設置、受光條件不足等4類建築則排除。
針對外界質疑配套不足,國土署回應,政策在「結構安全」、「消防風險」與「設備維護」三大面向已有相應措施。結構安全部分,光電模組須通過5400帕斯卡壓力測試,具備抗17級強風能力,且須通過動態風壓測試;電路設計須具備「獨立運作」功能,災害導致外部電網中斷時,建築物仍可獨立供電。
消防安全方面,消防署已訂定「消防機關搶救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火災指導原則」,並納入「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手冊」,明確告知第一線人員搶救策略。
關於設置成本,國土署引述經濟部及建研所估算,太陽光電建置費用每瓩約3.8萬餘元,以建築面積1000平方公尺新建築物估算,應設置50瓩系統,約不到200萬元,且屬法定設施,建商應在申請建照時就納入規劃,設置成本約12年即可回本,對建案成本影響微乎其微。
國土署統計,此規範僅占10%建照申請案件量,但其建築面積總和卻占全體80%,能在不影響大多數民眾情況下創造最大綠能效益[1]。為確保新制順利上路,已於北、中、南區舉辦聯合說明會,與各縣市政府及不動產相關公會進行交流[1]。
(新增中央社、聯合報、自由時報等4家媒體報導)
本次新增報導聚焦於經濟部能源署針對外界安全疑慮的細部說明,強調新建物屋頂光電已納入「一體化設計」,並新增每兩年定期檢驗與維護規範。
能源署說明,光電模組須通過5400Pa耐風壓測試(約每平方公尺承受550公斤壓力),耐風壓能力已達100公尺以上超高層建築等級。此外,要求設置前須委由專業技師辦理結構安全計算與簽證,確認屋頂承重、風力、地震力等影響。
在用電韌性方面,能源署指出,電路設計須於輸配電網中斷時隔離後獨立供電,可結合緊急備用電源,並進一步建立社區微電網。後續運維管理上,規範每2年進行結構與電氣定期維護與檢測。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