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聯合報、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桃園市政府近日公告,將存放大量公共危險物品的大型倉儲業者納入「第三批高風險場所」管理,全市至少31家業者受影響。倉儲物流業原非工廠管理輔導法管制範圍,免向市府申報公共危險物品存放資訊,市府已修訂自治條例逐批納管。
適用對象為儲存公共危險物品達法定管制量,且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資本額1000萬元以上的倉儲物流業者。符合條件業者須於公告日起3個月內,至指定網路平台完成申報登記,並依自治條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同時提報消防安全設施及防災改善方案。
副市長蘇俊賓表示,有鑑於過去數次大型倉儲火災案例影響嚴重,桃園率先修訂自治條例逐批納管。根據消防局統計,去年工廠倉儲相關火災件數56件,較111年的123件減少55%;今年1至5月較去年同期再降10%,創近十年同期新低[3]。
為提升救災效率,儲放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的31家業者,須於接獲消防局通知後2個月內,將化學品名稱、數量、存放位置、安全資料表及場所配置圖等資料上傳至指定平台,資訊異動須即時更新[3][1]。
未依規定完成申報者,可處5萬至10萬元罰鍰;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者,可處2萬至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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